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原则有哪些
导读:
遗产既包括积极遗产(如物权、债权),也包括消极遗产(如债务),继承人在继承积极遗产时,也必须继承消极遗产。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一般应遵循如下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是概括继承被继承人遗产、需偿还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债务的,仅以所得积极遗产为限负责清偿,超过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价值总额,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3.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即继承人之间依其得到的积极财产的比例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被继承人债务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快车提醒您,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举证责任:
1.将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范围纳入债权人的举证范围,是“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原则的要求。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责任承担,只限于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依民事证据法理,除法定的举证责任倒置情形外,债权人就其上述积极主张负有举证义务。
2.查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范围,是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性和执行力的需要。
3.确定继承人清偿债务的责任范围具有可操作性。已结束继承的,以实际的继承人及继承份额确定清偿责任;尚未结束的,债权人应针对有继承资格的全部继承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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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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