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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在交通事故中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1-24 00:18:22 人浏览

导读:

代位求偿权在交通事故中的适用范围有另一方车辆无任何保险且拒绝赔偿的、没有赔偿能力的、以及消极对待赔付义务的。如果因代位求偿权产生纠纷的,可以准备好起诉状和材料去法院起诉。

  一、代位求偿权在交通事故中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交通事故在如下情况能使用代位追偿:

  1.交通事故另一方车辆无任何保险且拒绝赔偿时,可以使用代位追偿;

  2.交通事故另一方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申请代位追偿;

  3.交通事故另一方消极对待赔付义务时,可以申请代位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的诉讼流程是怎样的

  1.准备好民事诉讼状。

  2.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席参与诉讼活动。

  4.若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应在接到判决书后15天内或接到裁定书后10天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上诉状。

  三、代位求偿权发生事由有哪些

  法律快车提醒您,代位求偿权的发生事由:

  1.侵权行为

  保险标的因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而遭受财产损失,依照法律规定,该第三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的过失碰撞造成保险人承保汽车的损失而向第三人追偿,即为明显例证。

  2.合同责任

  第三者在履行合同中违约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根据合同约定第三者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如停车场收取保管费为车主保管车辆,因管理员疏忽而致车辆丢失,根据保管协议,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如拾得他人走失的动物。

  4.共同海损

  保险标的因共同海损造成损失,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上述损失后,有权向共同海损受益人代位追偿。

  5.质量责任

  当产品发生责任事故,在具体的责任人无法查清的,由产品生产者承担责任,则由保险人赔偿损失。保险人在赔付后又查明事故的实际责任人是第三人的,应向第三人求偿。

  6.保证及追偿

  保证及信用保险是从民法担保制度中的保证发展而来的,它是就被保险人履约、信用等向债权人的一种担保,在被保险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信用危机时,由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形式履行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的债务,由此,就产生了向被保险人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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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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