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撤销权是否可以行使
导读:
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是:
1.起诉,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
2.提交起诉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受胁迫的证据等材料。
3.审理和判决,法院作出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具体如下:
1.因胁迫结婚的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婚前没有如实告知的婚姻。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撤销婚后再结婚不属于再婚。撤销的婚姻为无效婚姻,既然是无效婚姻,双方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因此再登记结婚不算再婚。法律快车提醒您,再婚是指一方在配偶死后或双方离婚以后与他人再次结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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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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