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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是否诺成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1-16 07:45:09 人浏览

导读:

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订立质押合同的,合同条款的内容包括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范围等。

  一、质押合同是否诺成合同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质押权以质押物的转移占有为生效要件。简单的说就是债权和物权成立的条件不同,但是合同一经诺成即告成立且生效,但是物权的生效需要质押物转移占有。

  二、未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是否有效

  未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无效。根据相关律规定,当事人要设立质权的,必须签订质押合同,并且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没有书面质押合同的,质权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三、设立质押权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您,设立质押权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关系除可单独签订质押合同外,也可以由主合同的质押条款体现。

  2.质物必须是可转让和可扣留的动产。

  3.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此为质权成立的最重要的要件。质押合同属实践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并不必然成立、生效,只有在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交付时才成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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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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