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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侵权与普通侵权责任有何不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1-14 05:35:44 人浏览

导读:

网络名誉侵权与普通侵权责任的不同点在于网络侵权行为难以认定、网络侵权主体复杂隐密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网络侵权的管辖法院为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一、网络名誉侵权与普通侵权责任有何不同

  1.侵权行为难以认定

  任何侵权行为的认定都必须有事实依据即证据。但是,数字化技术的应用论网络侵权却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

  2.侵权主体复杂隐密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环境下所特有的主体,网络的运行离不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参与,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大量的网上侵权纠纷中。而且在网上人们可以自由使用根据自己爱好所起的名字甚至匿名,这就给实践中侵权人的认定带来了技术上的难题。

  3.侵权后果域宽速快

  网络在全球范围的覆盖,突破了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的地理限制,模糊了领土和国家的界限,沟通了地球上的每一个角落;网络的交互性和实时性使网上信息的传播更加方便快捷。可以想见,网上侵权行为的后果会在全世界迅速蔓延,而权利人却无可奈何。

  4.司管辖不好定位

  侵权行为适用被告所在地法或侵权行为地法是各国法院的普遍作法。但是,因特网将全球的计算机及其网络连为一体构成了一个独特的网络空间,同一侵权行为往往同几个地点相联系,物理位置在网络空间中的意义微乎其微,从而使传统管辖权的基础在网络空间中发生了动摇。因此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案件,人们不得不寻找新的管辖依据。

  5.自我救济无能为力

  网络的诞生引发了社会各个生存领域的深刻革命,焕发出不可估量的生命活力和创造力,对人类世界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同时,网络也成为一些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有利工具。侵权行为人利用其网络技术的优势与法律的滞后性弱点在网络中任意胡为,侵害他人的权益,受害人则常因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找不到侵权人及证据而无能为力。

  二、网络侵权责任责任主体是谁

  网络侵权责任主体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和中介服务提供者。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通过网络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侵权的主体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三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管辖的法院是哪个

  法律快车提醒您,网络侵权的管辖法院为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而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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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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