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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行为属于抽逃出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1-14 03:49:43 人浏览

导读:

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是股东制造虚假的买卖关系,抽走公司的注册资金,又或者是对非实物出资的财产在验资后收回的,以及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的等等。

  一、有哪些行为属于抽逃出资

  抽逃资金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公司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伪造虚假基础关系,公司与股东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的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帐,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二、抽逃出资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提醒您,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涉嫌抽逃出资罪。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2.主体要件,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3.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4.客体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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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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