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纠纷的法律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导读:
宅基地纠纷的法律处理程序如下:
1.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双方当事人出示举证的材料和依据;
3.工作人员现场调查材料和取证;
4.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制作书面调解书;
5.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节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错处处理决定。
宅基地使用权有如下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客体的特定性,客体只能是本集体所有的非农业用地;
3.用途的限制性:
(1)所建住房性质为自用住房,不包括工商业住房;
(2)宅基地应作为生活资料,而不能作为生产资料使用;
(3)不能用作农业目的,这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
4.福利性和无期限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偿取得、无偿使用宅基地。宅基地的使用不因户主的更替或某个家庭成员的死亡而失去。法律快车提醒您,由于房屋可以继承,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实质上也可以继承。
法律快车提醒您,宅基地使用权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且必须经过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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