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有哪些行为是抽逃出资
导读: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
1.控股股东抽资。公司资本验资后,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抽走部分或全部注册资本货币出资;
2.关联交易抽资。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本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交易关系,公司将部分股东注册资本归股东个人所有;
3.非货币抽资。注册资本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工厂、机械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现场使用权等,验资完成后,将部分或全部抽走;
4.以分配利润的名义抽资。未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短期内以分配5、利润名义提取出资;虚增非货币资产。提取货币出资,对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进行补偿,以达到提取出资的目的;
5.股权回购。公司回购股东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抵押担保。通过向股东提供抵押担保,变相收回出资。
法律快车提醒您,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1.向公司足额缴纳;
2.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公司设立后存在出资瑕疵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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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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