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否能够撤销
导读:
可以依法撤销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的时候,可以约定附义务。受赠人如果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都可以行使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1.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2.瑕疵担保义务。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所谓附义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合同不公证有法律效力。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法律快车提醒您,赠与合同的生效并不以公证为要件,并非一定要公证。但赠与人和受赠人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公证的,是意思自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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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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