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行为构成对姓名权的侵犯行为
导读:
构成对姓名权的侵犯行为如下:
1.干涉:即干涉公民决定和使用自己的姓名;
2.盗用:即不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其姓名;
3.假冒:即冒名顶替进行民事经济活动。
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得被非法侵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法律快车提醒您,侵害姓名权的处罚是应当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1.侵害行为,最主要的最常见的行为就是干涉、盗用和假冒他人的姓名。
2.行为人的过错,侵害姓名权的行为,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为要件。
3.损害后果,侵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盗用、冒用他人姓名,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故意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就可以认定已经造成了损害后果,受害人列出其他特别的损害事实,即可主张权利。
4.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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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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