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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的定义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1-08 02:52:58 人浏览

导读:

代位求偿权的定义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后,保险人可以向造成损失的第三人行使追偿自己赔付保险金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又称代位追偿权。

  一、代位求偿权的定义是什么

  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代位求偿权的性质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

  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

代位求偿权

  三、物上代位权和代位求偿权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您,物上代位权和代位求偿权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属于债务保全范畴;

  2.权利内容不同。代位求偿权债权人自身的权利,代位权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3.权利效力不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代位债务人;

  4.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保险合同产生在保险合同中,而代位权没有这样的限制;

  5.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代位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第三人的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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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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