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的定义是什么
导读:
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
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
法律快车提醒您,物上代位权和代位求偿权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属于债务保全范畴;
2.权利内容不同。代位求偿权债权人自身的权利,代位权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3.权利效力不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代位债务人;
4.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保险合同产生在保险合同中,而代位权没有这样的限制;
5.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代位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第三人的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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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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