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企业债务应由谁承担
导读:
企业被吸收兼并,债务也应随企业资产变动,因此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理应由兼并方承担。但是企业进行吸收兼并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了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遗漏的债务,则应由兼并方对该债务承担责任,兼并方可向被兼并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果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隐瞒或遗漏的债务,则应由被兼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对该债务承担责任,兼并企业不承担责任。
所谓新设型兼并是一企业与另一企业的资产重新组合,建立一个新企业,实现两企业资产兼并的行为。新设型企业兼并,原企业债务已随企业资产重组变动,故应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
法律快车提醒您,公司兼并遵从的程序是:
1.初步确定兼并方和被兼并方企业;
2.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
3.资产评估;
4.确定产权底价;
5.签署兼并协议和转让价款管理;
6.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手续和法律手续;
7.进行权利义务的承担和职工的安置。
当前我国企业兼并通常采取四种方式:
1.承担债务式兼并,即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债务为条件接收资产及员工;
2.购买式兼并,即以现金购买的方式接受企业及员工;
3.吸收股份式兼并,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得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企业的一个股东;
4.控股式兼并及兼并企业通过购买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这四种方式其争议诉讼主体不一致,前三种兼并方式是兼并企业将被兼并企业吸收为自身的一部分,兼并企业将承继被兼并企业所有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兼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在兼并后诉讼的,应将该兼并企业作为劳动争议的诉讼主体;兼并后发生的劳动争议其诉讼主体仍然是兼并后的企业。而第四种情况,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兼并企业只是作为股东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被兼并的企业依然存在,因此,应将被兼并企业作为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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