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案由 > 保险纠纷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代位求偿权的资格条件是什么

代位求偿权的资格条件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10-15 00:34:28 人浏览

导读:

代位求偿权的资格条件是被保险人因为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向第三人追偿的金额不超过其向北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只适用于财产保险。

  一、代位求偿权的资格条件是什么

  1.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对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人只有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才能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第三人追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

  4.代位求偿权仅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5.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该放弃行为无效。

  二、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算出险吗

  代位求偿不是车主自身的出险,而是对方的责任,属于对方出险。代位赔偿又称为代位追偿,是指被保险物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车主)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保险人(保险公司)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车主)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保险公司)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车主)的地位向第三责任方索赔。

代位求偿权

  三、物上代位权和代位求偿权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快车提醒您,物上代位权和代位求偿权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代位权属于债权的法定转让,代位权属于债务保全范畴;

  2.权利内容不同。代位求偿权债权人自身的权利,代位权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3.权利效力不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直接归于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归于代位债务人;

  4.产生权利的原因不同。保险合同产生在保险合同中,而代位权没有这样的限制;

  5.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代位权的行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第三人的责任为条件,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危害债权人利益为条件。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相关文书下载
限时特惠

海量合同范本 · 任意编辑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