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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宣告的起诉主体是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9-19 07:02:53 人浏览

导读:

婚姻无效宣告的起诉主体是当事人本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基层组织等人员。在司法实践当中,如果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情形之一的话,相关人员可以依法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一、婚姻无效宣告的起诉主体是谁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本人以及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和当事人的近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二、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无效宣告

  三、婚姻无效抚养费是否需要支付

  婚姻无效抚养费也是需要支付的。

  法律快车提醒您,婚姻无效,所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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