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预防仓储合同纠纷风险
导读:
1.储合同不同于保管合同,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要认真审查仓储保管人的资格。
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严格限制,存货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对仓储营业人的资格和保管能力有所了解,防止无资力的营业人签订合同以骗取保管费。
3.注意货物品名、种类与数量。
不同的货物有着不同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针对不同的保管难度,仓储营业人有着不同的收费标准,存货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费而在品名、数量、质量等项目中填写模糊或与实际情况不符,这就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祸端,因此存货人在填写时一定要注意准确清楚,不要产生歧义。
4.行使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权利。
法律赋予了货物所有人随时检查或提取样品的权利,有的仓储合同期限较长,仓储物在仓储过程中可能发生某些变化,若等到提取时才发现问题不仅不能避免损失还会发生损失承担的争议,所以行使该权利无疑为避免纠纷打下良好基础。
法律快车提醒您,仓储保管合同发生纠纷时,提起合同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合同及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和购销合同副本;
2.货物入库交接手续;
3.交付、收取保管费凭证;
4.货物验收资料;
5.货物验收报告;
6.保管方未按规定接货的证明;
7.存货方未按规定入库的证明;
8.暂存期间发生损失的费用的证明;
9.由于货物验收不当或超期造成实际损失的证明;
10.因保管或操作不当造成包装毁损、货物损坏的证明;
11.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证明;
12.因货物出库不当造成实际损失证明;
13.货物残值或残件的证明;
14.货物损耗、磅差的国家或专业标准;
15.货物包装的国家或专业标准;
16.其他证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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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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