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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8-18 06:53:19 人浏览

导读:

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的区别是二者修改的对象不同、修改方式不同、修改的后果不同、免责情形不同等。作品修改权和改编权的区别在于权利性质不同、权利的限制不同等。

  一、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的区别是什么

  保护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的区别是:

  1.二者修改的对象不同。修改权的改动对象主要是作品的文字、用语等外在形式;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改动对象是作者的观点、主题等内在精神表达。

  2.二者的修改方式不同。修改权的修改通常只是简单的改动、删节,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修改则使用了歪曲、篡改的手段。

  3.二者修改的后果不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修改会导致作者声誉降低的后果,而修改权中的修改则不会产生这种负面结果。

  4.修改权有两种法定的限制、免责情形。第一情形是是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第二种情形是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作品。在这两种情形下他人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对其作品的修改不构成侵犯修改权。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不存在法定的限制、免责情形。

  二、作品修改权和改编权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修改权属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而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2.客体不同。修改权的作品类型不受限制;而改编权客体受限制;

  3.权利行使方式不同。修改权和改编权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他人行使;修改权还可以授权他人行使,但不同于转让;

  4.对于权利的限制不同。修改权中包括合理限制;改编权则没有;

  5.保护期不同。修改权不受保护期限制;改编权则有期限。此外,修改权只能属于作者或版权人,改编权可以是被作者或版权人所授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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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哪些作品有修改权

  法律快车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了著作权人对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修改权,即对著作权人创作的,已发表或者没有发表的作品享有修改的权利,著作权人对自己创作的作品的修改权不仅体现在对创作作品的立意、观念和文字上的修改,还体现在对已发表的作品的收回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诸方面。

  修改权产生于创作作品之时,灭失于著作权人死亡之时。著作权人生前未对继承人、受赠人或者第三人委托修改自己的作品,著作权的修改权随著作权人的死亡而消亡。

  修改权可以转移,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者委托,著作权人以外的人也可享有对作品的修改权,但必须按著作权人的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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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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