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宅基地纠纷应该遵循的原则有哪些内容
导读:
法律快车提醒您,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原则有:
1.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3.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
4.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
5.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
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
2.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3.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案件;
4.用地建房影响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案件;
5.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6.未经有关部门确权和统一规划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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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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