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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行为有哪些类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7-22 06:29:35 人浏览

导读:

不当得利的行为有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有哪些不当得利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划分,最基本的划分是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

  一、不当得利的行为有哪些类型

  不当得利的行为有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1.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给付目的不达。这里的给付目的,即给付的原因。

  2.非给付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法律快车提醒您,不当得利的法律的后果有:

  1.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其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2.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

  3.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等。

不当得利

  三、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

  2.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指缺少获得利益的法律原因或权利)。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第九百八十六条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七条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九百八十八条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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