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纠纷与相邻权纠纷要怎么界定?
导读:
地役权纠纷与相邻权纠纷的界定如下:
1.两者权利性质不同。相邻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是所有权的延伸。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地役权合同而发生,属他物权范畴。
2.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3.两者的权利要求程度不同。
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解决。法律快车提醒,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这就说明地役权也是属于非所有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怎样认定地役权纠纷,这要从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的法律特征、地役权的属性和种类来进行分析。
1.从属性。地役权的从属性是指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而单独为转让,也不得单独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一是需役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能自己保留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单独将地役权让与他人;二是需役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不能保留地役权而将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让与他人;三是不能将需役地的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让与不同的人。
2.不可分性。
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实现土地利用的最大化,而实践中无论是需役地还是供役地都可能发生分割,因此为了确保地役权的宗旨能够实现,法律上有必要规定地役权不因为抑或需役地的分割而有所变化。这就是地役权的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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