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对方探望子女怎么说
导读:
不让对方探望子女可以双方协商,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应当提供协助,另一方拒绝探望子女的,可以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不让对方探望子女可以双方协商。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准探视子女的,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是诉讼离婚的,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
法律快车提醒您,如果子女已满八周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中止探视权的法定情形具体如下:
1.探望权人探望子女,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2.子女不愿意被探望,探望对子女产生不良影响,探望人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倾向的;
3.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强制执行探望权是对执行人进行罚款和拘留的方式,促使其行驶探望权。不会对孩子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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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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