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责任的特征
导读:
危险责任的特征是利用科学手段从事的活动;对周围环境有危险;充满危险性。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包括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导致他人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危险责任的特征如下:
1.它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所从事的一种活动;
2.它是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作业,即是对于危险作业人和作业物以外的,处于该危险作业及其所生事故可能危及范围的一切人和物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作业。
3.它是一种高度危险的活动,即按照现有技术发展水平,人们还不能完全控制和有效防止致损风险。
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法律规定包括有: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法律快车提醒您,高度危险作业作为一种行为,其行为的方式是作为只要作业人实施了作业行为就构成了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
2.有损害结果。高度危险作业的损害结果包括人身方面的损害结果和财产方面的损害结果。其赔偿的计算方式和其他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的计算方式大致相同,只要高度危险作业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就符合损害结果的这一要件。
3.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高度危险作业行为必须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因果关系应由被侵权人负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则推定为存在因果关系并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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