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伤如何分摊责任
导读:
提供劳务者受伤分摊责任是在劳动期间内,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一方损害,是可以要求第三人或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责任的,如果劳务者存在过错行为,就需要对个人的行为负责。
提供劳务者受伤分摊责任如下:
1.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2.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所以劳务人员在劳务活动中受伤的,不能申请工伤认定,而是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劳务关系拖欠工资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也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法律快车提醒您,劳动仲裁委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情形依法做出调解和裁决,劳动者依然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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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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