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和无效婚姻的区别,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导读:
离婚和无效婚姻的区别是两者的行为性质不同、产生的原因不同、行为效力和实效不同、权利人不同等等。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在于可撤销是婚姻关系自始至终都不存在、对象和目的不同。
离婚和无效婚姻的区别在于:
1.两者的行为性质不同。离婚与无效婚姻虽然都是解除男女之间的关系,但两者有本质区别。
2.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离婚的原因发生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后,且不是因为婚姻本身违法,而是由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无效婚姻产生的原因在于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在婚姻成立时,违法行为已经作为既成的事实发生。
3.两者的行为效力和实效不同。离婚应当自该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生效。而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即婚姻被宣告无效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即无效,对该“婚姻关系”的宣告无效溯及既往。
4.提起诉讼的权利人不同。离婚只能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提出,离婚请求权的行使权限于婚姻当事人本人行使,其他任何人不能强迫、干涉。而男女双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都可作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5.两者处理的程序和条件不同。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两者都可以依行政程序或诉讼程序来解决。
6.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离婚的法律后果在于解除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身份关系的同时,还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无效婚姻的双方不享有的权利。
离婚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
1.性质不同。
可撤销婚姻在撤销后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双方从来都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对象和目的不同。
离婚是以合法的婚姻为对象,目的主要是为了解除合法的婚姻关系。
离婚都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
1.协议离婚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
2.诉讼离婚材料:
(1)起诉书;
(2)身份证、户口本;
(3)家庭财产清单;
(4)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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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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