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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监护人申请书怎么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9-02 08:19:31 人浏览

导读:

在现实生活当中,有些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生活并不友好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变更监护人的。那么变更监护人申请书怎么写?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现实生活当中,有些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生活并不友好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变更监护人的。那么变更监护人申请书怎么写?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申请变更监护人书怎么写

  要在申请书中写明申请人的信息、变更监护人的原因以及实际情况。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且又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起诉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变更监护人申请书

  申请人:***,女,汉族,1963年6月10日生,住**市*区***楼*门*层*号,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女,汉族,75周岁,住*市*区*村*号楼*单元*楼*号,联系电话:******

  案由: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诉讼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88的监护人资格,变更申请人为***的监护人;

  (二)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母女关系,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但天有不测风云,从1992年申请人父亲患老年痴呆症后,双方感情急转直下,隔阂越积越深。2007年 11月16日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多年来患有老年痴呆症,故宣告冯万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其父亲的法定监护人理应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监护职责,但被申请人不仅没有这样做,反而任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将与被监护人共同所有的近20万元积蓄全部赠与申请人的哥哥***。考虑到父亲还需要大量的费用治疗,申请人也多次在看望父亲的时候与被申请人协商,要求被申请人追回上述款项,遭被告拒绝。2007年5月1日左右,被申请人更是将其与被监护人因房屋拆迁所得的补偿款90余万元全部交由冯****占有、使用。现***已花掉30余万元为其购买了住房。

  多年来,申请人一直对父亲履行赡养义务,且申请人家庭经济能力较好,生活水平较高。申请人的丈夫现赋闲在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来照顾父亲***。申请人愿意担任冯万丰的监护人。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规定,申请人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二、不得作为监护人的人主要包括哪些

  不得作为监护人的人主要包括:

  (一)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申请由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准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聋、哑、盲、浪费人经申请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的范围各国立法有差异,有些国家之规定了禁治产人,如法国、德国;有些国家既规定了禁治产人又规定了准禁治产人,如日本、意大利。我国《民法典》未规定禁治产人和准禁治产人。

  (二)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法国民法规定,被判处刑罚的人排除其任监护职务,已任职责当然解除。日本民法规定,行踪不明不得担任监护人。

  (三)破产人。日本民法规定,破产人丧失监护资格,但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规定,破产不为丧失监护资格的事由,但破产人因无支付能力,在监护人的指定和选定时,应慎加选择。

  (四)外国人。日本民法和法国民法规定,外国人不得为监护人。但法国民法又规定,有亲属关系的外国人有监护资格。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民法典》对此未规定。但依《民法典》规定,应解释为外国人不妨碍其为监护人。

  (五)法人。一般认为,法人不得担任监护人,但依《民法典》规定,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作为监护人。

  三、监护人分类是什么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的人。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监护人分为3种:

  (一)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

  (二)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

  (三)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对于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由有关行政机关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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