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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8-03 08:01:08 人浏览

导读:

合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十分普遍的,运输合同也是接触得最多的一种合同。运输合同其实就是承运人接受运输标的,委托方支付报酬的一种合同。那么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那么您知道运输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十分普遍的,运输合同也是接触得最多的一种合同。运输合同其实就是承运人接受运输标的,委托方支付报酬的一种合同。那么关于货物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那么您知道运输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运输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一)托运人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人应按其价值的%偿付给承运人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调具断裂、货物摔损、调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承但赔偿责任。

  4、在托运人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字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人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人应偿付承运人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人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人应偿付托运人违约金元。

  2、承运人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到达,承运人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人。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人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人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拒;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货运人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因此,违约责任和合同债务的关系可以归结为: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

运输合同

  二、运输合同属于专属管辖吗

  运输合同不属于专属管辖,运输合同中约定的法院有管辖权;如果没有约定,则根据法定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因此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运输合同的主体

  旅客在运输合同中具有双重身份,其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又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合同的“标的物”。此说历来不为传统民法理论所接受,但从合同法原理和专门运输法角度看,仍有深入研究之需要。

  (一)旅客的合同主体资格 就运输生产关系的要求来说,客运合同中旅客的身高、体重决定承运人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支付量,而旅客的其他状况,如性别、国籍、种族等等,均与运输合同经济关系无关。其次,客运规模之大也使任何客运合同中的承运人不可能过问旅客的其他状况。第三,旅行是一切人的一般民事权利。因此,旅客的运输合同主体资格没有任何特别限制。 旅客乘用运输工具进行空间位移的活动,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应适用民法关于当事人行为能力的一般规定。但运输法根据一般民法行为能力规定,以年龄和精神状况确定旅客的合同主体资格,在实践中是不现实的。因此,无论是国际或是国内运输,公约和国内法对旅客行为能力均有不同于民法的规定。我国铁路、公路和内河旅客运输规则对旅客主体资格采取了身高标准,航空运输则采用了与民法规定不同的年龄标准。其共性,是依据旅客身高、体重所需空间、费用的经济学原理确定不同的票价。

  (二)旅客随行人员 持全价票旅客的运输合同主体资格不存在问题。但随成人旅客同行的半价票、免费者在运输合同中的地位,却可研究。半价票乘客由于其已经支付了合同的对价,这一对价与承运人所付出的劳务量是对应的,所以半价票乘客理应属运输合同的主体。免费随成人旅行者情况较为复杂,其不具有民法规定的运输合同主体资格,其未(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法理上不能享有合同权利。但社会生活中这又是普遍现象,免费乘客又必须享受承运人提供的服务。如何确定其法律地位,笔者认为,应视其为运输合同的第三人,由法律法规规定其享受服务、取得赔偿等权利。 旅客作为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人数是不特定的,可是一人,也可是多数(即团体旅客)。

  (三)旅客行李物品 旅客在旅途中一般都携带若干行李物品,此类行李物品分两类。第一是自带行李,即由旅客自行随身携带、自行保管的行李。自带行李是必须的,也应该是免费的(实质上已包括在客票价内),但自带行李也要占据运输工具空间和载重,因此,运输法为了保护承运人的权利,一般 都对自带行李作重量和体积上的限制。第二是托运行李,即需由承运人负责载运、保管的行李。各种运输方式中,托运行李均需有行李票,即旅客应为托运行李另行付费。行李运输是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的从合同,依附于旅客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发生纠纷时,应当先行协商。如果在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事件,也应当及时告知合同双方,避免造成损失。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的运输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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