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不当得利纠纷答辩状
导读:
作为纠纷的被告方应诉应当向法院递交答辩状,那么,业务员不当得利纠纷答辩状该如何写?不当得利诉讼时效是多久?不当得利纠纷是什么意思?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答辩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答辩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家和通融***有现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1、家和公司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答辩人没有多收取货款。
(事实与理由)
2、即使答辩人真的多收了货款,家和公司也不具备要求返还的权利,其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事实与理由)
综上所述答辩人并没有多收取家和公司的任何货款,家和公司也不具备起诉答辩人的资格,因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家和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XX年X月X日
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因为我国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规定,即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应当从请求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而时效期间适用《民法典》所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是为了保护民事权利受侵犯之主体而设定的,最长保护期限是20年,除非有特殊情况。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如下: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如下:第八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事实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害人或者受损人。不当得利的事实发生后,依据法律规定,造成他人损失的一方,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对受损人的这一返还义务,就是法律规定的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不当得利纠纷是因不当得利事实而引起的权利义务争议。
以不当得利产生的事实上的原因可以将不当得利划分为两大类: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所产生的不当得利,在这种不当得利中,受益人的所得利益是受损人给予的,也就是说这种不当得利是由受损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主要包括自始目的欠缺(如非债清偿)、目的不达(如预期目的不成就)和目的消灭(如解除条件成就)。
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非基于给付所产生的不当得利,主要包括侵害他人权益不当得利、支出费用不当得利和求偿不当得利。权益侵害不当得利是指通过侵害他人权益而获益,主要有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受益、非法出租他人财产而收取租金、占有消费他人之物、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而获益以及其他侵害他人财产权益而获益的情况。
支出费用不当得利是指未经许可在他人财产上支出费用,从而使财产所有人得益。在这种不当得利中,受损人误认他人之物为自己之物,因而在该物上支出费用。如误认他人之牛为自己之牛而喂养。求偿不当得利是指受损人向第三人给付以便解除受益人对该第三人所负的债务从而使受益人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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