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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依据标准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14 07:01:54 人浏览

导读:

大家可能不太了解,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那么在实践中,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大家可能不太了解,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等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那么在实践中,职务发明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一、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依据标准是什么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这一般是指单位短期或临时下达的工作任务,如合作开发、组织攻关、接受委托研究等。在这些工作任务完成中所产生的发明创造与单位的宏观指导、具体方案的制定以及必要的物质条件密切相关,所以,应该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这些发明创造的完成,与原来担任的职务或所接受的工作任务有密切关系,在任职期间已经开始研究设计,有的甚至已经接近完成,所以应该认为是职务发明。

  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可作如下理解:

  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其中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包括技术档案、设计图纸、新技术信息等。单位图书馆或资料室对外公开的情报、资料不包括在内。对上述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应当是完成发明创造所不可缺少的,也即该利用对发明创造有决定性的影响。少量的利用或者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质帮助的利用,不应算作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

  值得提出的是,如果使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如实验室、仪器、设备等,但向单位交付了使用费的则应除外。

  

  二、什么是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尽管是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但是专利权中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仍然归属发明人和设计人,例如署名权。此外,为了激励发明人和设计人,我国专利法还赋予发明人和设计人享受荣誉和精神奖励的权利、取得物质奖励的权利,并相应地规定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的义务。

  三、职务发明创造及其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该条规定:

  《专利法》第6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依据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另外,职务发明的认定条件虽然很明确,但是单位在实际执行中还是存在许多疑难。如果因为此类事项发生争议,可以来法律快车网站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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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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