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导读:
核心内容:什么是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知识内容。
1、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权利包括:
(1)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2)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到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义务主要包括: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制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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