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案由 >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著作权合同纠纷 > 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 >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22:45:2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什么是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知识内容。1、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权利包括:(1)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

  核心内容:什么是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知识内容。

  1、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权利包括:

  (1)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2)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到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义务主要包括: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制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