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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创作合同纠纷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21:38:2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对于合作创作合同,由于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配,因此更加需要详细和明晰的约定来保证合同的确定性,避免类似于本案的因约定不明而导致的纷争的再次发生。下面,法律快车小...

  核心内容:对于合作创作合同,由于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配,因此更加需要详细和明晰的约定来保证合同的确定性,避免类似于本案的因约定不明而导致的纷争的再次发生。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文章导航】

  一、案情简介

  二、法院判决

  三、专家分析

  四、相关法律法规

  正文:

  【案情摘要】

  2001年4月30日,黄xx与戚xx签订《关于合作推出“世界产业与行业发展100年”丛书合同书》,约定双方合作策划“世界产业与行业发展进程100年”系列丛书,双方各按50%分担风险、共享收益。2

  002年2月28日,双方签订《关于合作推出〈世界房地产业100年〉合同书》,约定双方根据之前签订的合作协议合作策划制作《世界房地产业100年》,双方各按50%分担风险、共享收益。

  2002年6月28日,黄xx和戚xx共同组成的编委会与xx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委托xx公司在深圳设立《世界房地产业100年》的工作站,承担编委会的部分广告采编工作,xx公司按照业务款收入比例收取报酬,xx公司在收取报酬后向编委会开具正式发票,xx公司开具发票产生的税款即发票总金额的6%由编委会承担。

  2002年10月18日,双方签订《关于〈世界医药卫生100年〉资源分配及广告运作方式的协议》,约定双方各自负担50%的《世界医药卫生100年》制作费用。

  2002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就“百年丛书”项目中的《世界房地产100年》和《世界医药卫生100年》合作事宜作如下约定:1、戚xx负责保管编委会的公单和财务单,并单独管理项目财务;2、《世界房地产业100年》的收益在结算时,预留15万元不分配,用于《世界医药卫生100年》的项目成本开支,待《世界医药卫生100年》项目收益款到帐后,对帐上超出15万元部分再进行分配。

  2003年3月26日,双方签订《“房产百年”补充协议》,对《世界房地产业100年》上册的成本负担及收益分配进行了约定,并约定《世界房地产业100年》下册收益款预留15万元作为《世界医药卫生100年》的成本开支。

  2003年9月1日,双方签订《关于“房产百年”财务结算协议》,对《世界房地产业100年》的财务情况进行了清算,由于双方对xx公司的返税款27 412.80元由何者负担有争议,双方约定该款项暂不分配,由双方继续协商解决或交由相关社会机构裁定。

  黄xx因多次要求分配收益款未果,以戚xx违反协议约定,以《世界医药卫生100年》预留款的名义占有《世界房地产业100年》的收益款15万元,以返税款的名义占有《世界房地产业100年》的收益款27 412.80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戚xx向自己分配《世界房地产业100年》的收益款7.5万元和13 706.40元。

  【裁判】

  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xx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本案系合作合同当事人之间因为收益款的分配事项而产生的纠纷,争议的焦点包括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一系列合作合同的效力、原告黄xx要求分配《世界房地产业100年》的收益款15万元和27412.80元的理由是否存在法律和事实依据的认定,故在分析本案件时需要围绕这三个焦点来梳理线索:

  前提认定:即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一系列合作合同的效力判定。

  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肯定性的生效要件,同时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合同生效的肯定要件在于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缔约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内容确定可行。在本案中,合同签订的双方均为具备相应缔约行为能力的主体,同时双方在签订该合同时是自愿的,不存在受欺诈、胁迫或者是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形,合同的内容在于确定关于合作推出“世界产业与行业发展100年”丛书的相关事项,是合作创作合同。由于该合同已经能够满足生效要件,同时又不具备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而其是有效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理由认定:即黄xx要求分配《世界房地产业100年》的收益款15万元和27412.80元的理由是否充分的判定。

  针对收益款15万元的分配,黄xx提出了补充协议中关于该笔款项用途的规定显失公平的主张。首先需要了解显失公平的含义。所谓显失公平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显失公平的合同具有如下三个法律特征: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一方当事人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受害方是在缺乏经验或者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具体到该补充协议的签订情况来看,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黄xx无法证明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退一步讲,该合同如果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可以通过受害方行使撤销权来保证公平性。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销权并不是永久存在的,而是有其存续期间,该除斥期间为一年,自受害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也就是从该合同签订之日2002年起,但原告起诉时已经是2005年,原告显然不具备再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因此无论从哪个方面入手,原告请求分配该笔收益款的理由均不成立。

  针对27412.80元的分配请求,黄xx的理由在于该合作协议书自己并不知晓合同内容,该合同系戚xx与xx公司所签,其并未对该合同的效力认可,故该合同对其不产生约束力。但现有证据表明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理由知晓该协议的内容,其后双方签订了《关于“房产百年”财务结算协议》,在该合同中对该笔款项的分配未作约定,故应当按照总合同中成本按照各自50%的比例分担,该笔款项系支付给xx公司的成本费用,不属于可分配收益范畴。

  综上所述,原告黄xx分配收益的请求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对于商事活动中彼此权利义务规定的一致意思表示,在签字盖章后对双方当事人就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合同双方需要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行使自己的权利,本案原告就是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导致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相关法律法规集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8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5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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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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