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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如何避免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21:34:0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如何避免纠纷,帮助各位读者解决与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相关的纠纷问题。(一)规范合同的订立应该讲,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订立,实际上...

  核心内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如何避免纠纷,帮助各位读者解决与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相关的纠纷问题。

  (一)规范合同的订立

  应该讲,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订立,实际上反映了委托方与受托方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协议,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从订立合同的这个过程来看,作为一种民事活动,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原则。随着文化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以及人们的契约意识不断增强,合同订立的越规范,纠纷产生的可能性就越小。有人建议制定一份影视剧本委托创作的格式合同,但由于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情况各不相同,故格式合同不可能包罗万象,制定格式合同有其有利的一面,也有其不利的一面。因此,只有通过规范合同的订立,才能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避免纠纷的产生。

  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条款由当事人双方自行约定,一般应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1、委托创作合同委托方、受托方的基本情况,委托创作剧本的名称、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等。

  2、创作的影视剧本所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即对剧本的主题、基本内容等应有所约定。

  3、影视剧本交付的时间与方式。在一般情况下,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签订后,委托方并不要求受托方马上就交付剧本,有的是要求先交付故事梗概,待故事梗概通过后,再交付分集提纲、初稿,以及最后完成稿。因此,对稿件的交付时间与方式应该有所约定。

  4、报酬及支付方式。一般合同中先约定总报酬,然后约定如何分期支付。

  5、对的归属等问题的约定。当事人可约定剧本归属,以及对中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使用权与获得报酬权的约定等。此外,如果剧本未被最后采用,对已完成剧本的权利归属问题的约定等。

  6、验收标准和方法。此项内容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要制定一个合理的、公正的验收标准难度较大。而且剧本的验收标准往往又不同于一个产品或者一项技术成果,主观判断的差异性往往很大。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剧本的质量是否达到要求,首先要尊重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作出的约定,且尽量应使此约定公平合理。也有人建议,在进行质量评审时,委托方即影视制作单位应专门成立一个鉴定委员会,并允许受托方参加听审。笔者认为这种方法较为公平。

  7、违约条款。包括未按时交付剧本稿件应承担的责任;剧本写到一半不再继续写下去应承担的责任;不付报酬应承担的责任;合同在何种情况之下可提出终止履行等,此外,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还应包括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等等。

  以上是订立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中一般应在合同中包括的内容。在实际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可根据不同的情况,自行对合同的有关内容予以约定。由于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充分体现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原则,合同中的约定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义务的处分,因此,为减少风险,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尽可能全面考虑到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有些问题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可自己作出约定。例如,有的当事人会约定该剧本的改编拍摄权归委托方享有。又如,双方约定,剧本经过修改仍不符合要求,委托方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将剧本退还受托方,再根据情况支付少量报酬等。但须指出的是,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一旦违反法律规定即为无效条款。

  (二)合同的履行

  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还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1、全面认真履行合同。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既要按照合同的要求全面、实际地履行合同,同时又要加强协商合作,如遇到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事项,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加以协商,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补充或者变更,然后再加以履行。

  2、合同履行中应形成一定的书面记录。首先,合同的订立须以书面形式形成。如果在整个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又拟订了补充条款,则要形成书面文字,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写明这些补充条款是废除以前文本中某些条款,还是仅仅作为补充性条款,因为这牵涉到今后如果涉讼,需证实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其次,在受托方交付剧本稿件或者领取有关报酬时均应出具书面证据,写明收件人、日期、稿件页数、报酬金额等。交付的是修改稿件,也应注明交付的是第几次修改稿、页数以及时间。如果受托方是通过邮寄方式交付的,应保存邮寄挂号单据。此外,受托方应妥善保留好底稿。再次,如果委托方在接受稿件后又提出修改意见,受托方应要求委托方出具书面的修改意见,以免涉讼后,双方对要修改的内容在说法上不一致,使法院无法作出判断。最后,委托方在对受托方完成的剧本进行审查时,应形成书面记录。如果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应说明原因,并且在审查时,也应通知受托方到场,其也应在形成的书面记录上签字。

  3、纠纷发生后,应以协商为主。由于对此类纠纷的处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故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首先应该友好协商,特别是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更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双方当事人在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诚然,由于我国目前文化市场的发展还很不健全,要真正做到规范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还需要一定的时间。随着市场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我国提倡大力保护,那么,这些纠纷的发生与处理,会使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逐步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使所订立的合同越来越规范,从而避免更多的纠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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