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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21:32:2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帮助各位读者解决与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相关的纠纷问题。通过审理这类纠纷案件,分析一下产生此类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

  核心内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帮助各位读者解决与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相关的纠纷问题。

  通过审理这类纠纷案件,分析一下产生此类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考虑不够全面,合同内容有疏漏。

  委托方与受托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通过合同的具体条款来反映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愿与要求,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未明确约定。有的合同当事人双方是熟人,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便不好意思把应确定的权利义务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都写进合同中去。例如,如何评定剧本的质量问题;如何确定剧本的交付时间;当剧本不被采用时,剧本的归属问题;对报酬的支付方式与时间没有明确;违约责任条款没有约定等,这些都可能给当事人在今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留下隐患。

  2、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或双方没有认真履行合同义务而引发纠纷。

  有的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没有认真履行合同,例如,受托方不按约定的时间交付稿件;委托方不及时支付报酬。又如,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当事人未及时友好地进行协商或者对进行协商的问题未进一步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等。

  3、缺乏法律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

  在影视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当事人中,委托方往往是影视制作公司,而受托方往往是个人。因此,在合同订立的最初,有的剧本编写者希望自己的剧本能被采用拍成电影或者电视剧,所以一旦有影视制作公司找上门来与其签订委托创作合同时,其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或者承担的义务往往考虑不够全面,在对合同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缺乏了解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以致最后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会与委托方发生纠纷。还有的受托方是通过朋友介绍与影视制作公司签订委托创作合同,故未对合同中的条款作认真研究便签订了合同。还有的个人对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法规定的相关法律条款等不甚了解,缺乏对自己权利的保护意识。那么对于委托方来说,由于剧本最后是否被采用完全取决于委托方,而剧本的好坏又直接影响到电影或者电视剧的拍摄以及今后的市场发行情况等。

  在实际操作中,剧本的采用又往往受各种因素制约,包括编剧的创作水准、剧本体裁的时间性要求,以及并非所有的剧本都能成为可供拍摄的剧本等。而且有的委托方是影视制作公司中的一个文学编辑部门,它所委托创作的剧本不一定全部是用来供自己所在的影视制作公司拍摄电影或电视剧,有时该部门先自行“收购”剧本,然后再与其他影视制作公司洽谈,由其他影视制作公司决定是否“购买”该剧本。因此,该部门首先要支付一部分报酬给与之签订合同的受托方。如果没有其他购买方“购买”此剧本,则会导致委托方资金困难,故有的委托方没有向受托方支付剩余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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