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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再审案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03:41:31 人浏览

导读:

申请再审人A单位(下简称庄家村)因与被申请人戴某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湛中法民三终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

  申请再审人A单位(下简称庄家村)因与被申请人戴某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湛中法民三终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庄家村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判决错误,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改判。

  戴某1提交意见认为,庄家村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双方所争议的是庄家村牛路坑60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属问题。因对戴某1中标后,是戴某1不按时交纳招标公告规定的定金,还是庄家村拒收戴某1支付的定金,双方各持己见,既不认可对方的说法,又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鉴于在本案中无法查清究竟是戴某1不按期交款还是庄家村拒收戴某1交款,而且所争议的庄家村牛路坑60亩耕地已由庄家村发包给他人耕种,二审法院认定戴某1与庄家村双方之间所产生的土地承包关系没有实际履行,也没有再履行的可能,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无不当。因戴某1交纳投标按金5000元后,庄家村未能将土地交予戴某1使用,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改判庄家村应将投标按金5000元退还给戴某1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庄家村主张二审程序违法,经查,二审法院已依法办理了审限延长手续,程序合法。庄家村申请再审时新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法定的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的证据”,戴某1对此也不予认可,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庄家村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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