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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的定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25 17:23:11 人浏览

导读:

海域使用权是指单位或个人以法定方式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的排他性支配权利。海域是属于国家资源以及国家财产,使用权是需要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海域使用权为物权,典型的物权以及担保物权。

  海域使用权是指单位或个人以法定方式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的排他性支配权利。海域是属于国家资源以及国家财产,使用权是需要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海域使用权为物权,典型的物权以及担保物权。

海域使用权的定位

 

  (一)海域使用权是物权

  虽然海域使用管理法及其他法律都未指明海域使用权属于何种权利,不过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可知海域使用权属于物权。

  (一)确立海域使用权制度的海域使用管理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这符合物权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的位阶,为把海域使用权定位于物权提供了前提。

  (二)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海域使用权实行登记制度(第6条第1款),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第19条),国家建立海域使用统计制度,定期发布海域使用统计资料,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6条)。这表明海域使用权有其完善的公示制度,为他人了解海域使用权的存在及其内容提供了制度保障,符合物权对于公示的要求。

  (三)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23条第1款)。这表明海域使用权含有占有、使用、收益各项权能,显现出海域使用权具有支配力,而非请求力。这符合物权的质的规定性,而同债权的特点相异。

  (四)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使用权人对不妨害其使用海域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动,不得阻挠(第23条第2款)。阻挠、妨害海域使用权人依法使用海域的,使用权人可请求海 洋行政主管部门排除妨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4条)。这表明海域使用权具有排他性,而排他性是物权性质的表现。

  如此断言的根据在于,假如海域使用权为债权,对妨害其行使的不法用海行为,要么因债权的相对性和无排他效力致使海域使用权人无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要么海域使用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注:通说认为,我国侵权行为法尚未承认债权为侵权行为的标的。)不会因该不法行为有无排他性而有差异。就是说,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3条第2款和第44条的规定画蛇添足。只有海域使用权为物权时,区分他人的用海是否具有排他性才有其道理,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3条第2款和第44条的规定才合乎法理。其道理如下:如果他人用海系排他的,表明该他人在同一海域拥有另一个 物权,那么,这违反了物权的一物一权主义,损害了海域使用权的排他效力,应被禁止 。如果他人用海系非排他的,那么,在他人用海并非行使权利的情况下,海域使用权人自然有权制止;在他人用海系行使权利的情况下,该权利若非物权,海域使用权人同样有权制止;在他人用海系行使物权的情况下,则只有该物权与海域使用权同为相容的物权时,该物权的存在才未否定海域使用权的排他效力,二权才可以并存。

  (五)分析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2条关于“本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用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准,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确定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用于养殖生产”的规定,可知海域使用权有时先于渔民的养殖权产生,并与后设立的养殖权并存于同一海域。结合海域使用权具有排他性考虑,可得出海域使用权优先于养殖权的结论。(注:笔者实际上并不赞同这样的解释,将在下文中论述。)从物权具有优先效力的角度,宜把海域使用权定位为物权。

  (六)债权因其为手段性权利,含有死亡的基因,(一旦物权或与物权价值相当的权利产生,它便因 其目的达到而寿终正寝,故其存续期限一般较短,且大多不由法律直接规定。(注:在个别情况下,法律也直接规定债权的存续期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4条第1款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而物权由其目的及功能决定,其存续期限一般较长。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海域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分 别为15年、20年、25年、30年、40年不等,显然较长。如此之长的存续期限,再加上上述各种性质综合判断,应当把海域使用权定位在物权,而非债权。

 海域使用权的定位   

  (二)海域使用权为典型物权

  海域使用权的定位由于海域使用权以特定的海域为客体,与养殖权、捕捞权接近,而养殖权、捕捞权属于准物权(也有人称为特许物权,或特别法上的物权),因此,容易将海域使用权定位为准物权。笔者认为,海域使用权属于典型物权,而非准物权。其理由如下:

  按照准物权的客体不确定的传统标准衡量,海域使用权因其客体是特定的海域,所以,它不符合准物权的特点。

  依据笔者把视野放宽的思考模式,客体是否具有特定性、权利构成是否具有复合性、 权利是否具有排他性、权利的追及力如何、权利的优先性是否具有特色等因素,均为判断某种权利是否属于准物权的标准。当然,客体是否具有不特定性居于非常重要的位置 。

  由于海域使用权具有排他效力(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3条、第44条)、优先效力(海域使用 管理法第22条及其解释)、追及效力和物上请求权,不具有复合性,完全符合典型物权的特征,因而,它不是准物权,而是典型物权。

  (三)海域使用权为用益物权

  海域使用权没有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及功能,却含有使用、收益的内容,所以它属于用益物权。

  海域的使用权是要依照法律的规范的,海域作为一种地球资源,是十分宝贵的,因此在对海域进行开发时,也要做到适度。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海域使用权的定位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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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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