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调解采矿权纠纷?
导读:
井研县人民法院通过大调解工作体系,在诉前调解中采用委托调解方式,最近成功化解一起持续了5年的采矿权纠纷,避免了当事人之间“一场官司十年仇”的局面。
井研县金峰乡仲强采石厂经相关部门批准,取得位于金峰乡金峰村罗家岩的砂岩(建筑用砂岩)采矿权,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地处金峰乡金峰村一组、三组,战斗村四组、五组,涉及1000多名村民的承包土地315亩,采矿时需要使用村民的耕地。金峰村村民委员会及村民认为采矿要破坏耕地,造成无法复耕,影响集体和村民利益,且双方就青苗补偿等诸多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随后,金峰村村民委员会擅自组织村民开采砂岩,双方矛盾十分尖锐,经政府和有关部门多次调处未果,纠纷愈演愈烈。
2009年3月18日,仲强采石厂向法院起诉,状告金峰村村民委员会及部分村民,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仲强采石厂矿区内的开采活动,并赔偿损失 50万元。收到诉状后,井研县人民法院从维护社会稳定、保发展、保民生角度出发,一方面与金峰乡党委政府、井研县国土资源局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案情,另一方面通知原告到院,讲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原告同意接受诉前调解,保留起诉权。法院利用当地乡人民政府具有人熟、地熟、社情熟、了解案情的特点,当即委托井研县金峰乡政府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适时对乡政府给予适用法律、政策方面指导。在乡政府的主持下,本着以人为本,以情、理、法、利、德为重,促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协议。
“通过调解,采石厂不仅付给了我们相应的青苗费、复耕费和生活补贴,还为我们村近300人提供了就业岗位,同时采石厂也实现了顺利开采,双方相处很融洽。”作为当事人之一,金峰乡金峰村一组村民廖仲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调解的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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