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释义
导读: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申请执行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提起诉讼,以案外人为被告,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被执行人反对中请执行人请求的,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该裁定的,应当在裁定送达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在上诉期限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
为攻坚执行难,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积极创新机制,探索新方法,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5年,该院共执结案件446件,标
近日,株洲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受理原告某建设有限公司提起的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该公司是法院一执行案件的申请人,由于案外人针对本院查封的财产提出异议,执行案件
原告郭XX诉被告廖XX、陈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例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1)株天法民一初字第333号原告郭XX,女,1978年8月22日
受理老人财产分配官司后一般三至六个月宣判。如果人民法院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般需要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宣判,若是有特殊情况导致延长了的,就可能会超过六个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