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贱卖5套房产 出借人诉请撤销
导读:
因借款人刘某拖欠巨额款项不还反而在短时间内以3万元的超低价格贱卖其个人独资企业名下的3套房产,同时低价出售其个人名下的2套房产,出借人赵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刘某的恶意转让行为。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
原告赵某诉称,2010年7月,被告刘某向其借款130万元,约定1个月后还款,二人同时就该借款协议通过公证机关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借款到期后,赵某多次催要该款,刘某均未偿还。2011年4月6日,赵某向公证机关申请了执行证书。当她拿着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到密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被告已在4月中下旬迅速将其个人独资企业某乐器行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娄某,包括乐器行名下的3套房产。同时,被告个人名下的2套房产也已低价转让给娄某。赵某认为,刘某恶意低价转让企业和房产的行为致使其债权无法实现,已经严重侵害其合法权利,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刘某的转让行为。
被告刘某辩称,他认可130万元的债务,但是将房产转让给娄某并非恶意逃避债务,而是通过转让房产由娄某向银行申请3000万元的抵押贷款,再借给刘某用于偿还债务,名为买卖实则抵押借款。筹到3000万有利于偿还赵某的借款,而并非损害其债权,因此,刘某认为,恶意低价转让行为不存在,赵某申请撤销权没有事实依据,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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