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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路××、霍××诉被告刘××相邻通行纠纷一案的案例分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09:17:2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本案中,被告建房既未办理有效手续,又影响到了邻居通行,如果刻板的运用法律,则没有一点调解的余地,被告应当限期拆除。判决容易做出,但实际执行难度很大,并且会加深两家的积怨。[案情]...

  核心提示:本案中,被告建房既未办理有效手续,又影响到了邻居通行,如果刻板的运用法律,则没有一点调解的余地,被告应当限期拆除。判决容易做出,但实际执行难度很大,并且会加深两家的积怨。

  [案情]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路××,女,1953年8月18日生,汉族,邢台县白岸乡白岸村人。

  原告霍××,男,1963年10月28日生,汉族,白岸乡白岸村人。

  被告刘××,男,1954年8月2日生,汉族,邢台县白岸乡白岸村人。

  二、双方诉辩主张

  原告路××、霍××诉称:被告刘××在没有任何建房手续的情况下,将两原告祖辈行走的道路侵占建房,致两原告至今无法通行至自己的宅院。为能走路,原告一再找村、乡、县解决走路问题,没有结果,只好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非法建筑,恢复道路通行。

  被告刘××辩称:被告确实占用了原告原通行的道路建房,被告对占用巷道建房影响原告道路通行无异议,但是是按村里统一规划建的,按照村里规划,为原告另行规划了通行道路,但由于东邻刘腊书阻止,致使规划不能落实,原告不能按规划道路通行,原告路××这才出来阻止被告施工,称刘腊书不让她盖,她就不让被告盖。被告也一直做刘腊书工作,但没有做通,已经尽力了。

  三、经审理查明的事实

  原告路××、霍××两家旧宅共用一个院落,原告宅基东边为被告刘××旧宅,原告大门向南为唯一通行巷道,直通大街,巷道宽1.8米。2003年被告将其旧宅拆除,并占用原告巷道南口及南口东侧路大华旧宅基建房,将原告通行道路堵死。被告称按村里规划原告应向东通行,被告已将东部自己旧宅拆除,但因东部其他邻居阻止,致使原告向东不能通行。被告多次给四邻协调原告通行道路,但无结果。原告旧宅至今无通行道路。

  [拟作出的裁判结果]

  按照《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村镇居民建房,应视情况分别按国家规定报批或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复。被告既不能提供报批手续也不能提供乡级人民政府批复及其他建房手续,因此不能认定被告所建房屋为合法建筑。被告辩称是按照村里总体规划建房,但即使村里有总体规划,居民建房仍应按法律规定程序报批,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建房将原告唯一通行道路堵死,其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通行权利。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拟判决被告刘××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其在原告宅基南部1.8米宽巷道南口处所建长11.05米、宽1.8米的建筑拆除,恢复道路通行。

  【审理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

  本案中,被告所建房屋的主体已经完工,并且在地基和房顶部均打有圈梁,房屋四角均打有竖梁,如果将占用巷道南口的西边一间拆除,也必将影响到东边几间房屋的整体结构和建筑安全,损失很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了解到,几年前村里确实有统一的规划,在原、被告旧宅东部规划有一条南北巷道,但由于几年来村委换届、执行不力等多种因素,村里的旧村改造工作停滞不前。原、被告旧宅东部还有两户村民的旧宅,至今未拆,导致原告原规划向东向南通行的道路难以形成,而被告建房将原告原有的向南通行的巷道堵死,造成了两原告旧宅无路可走的局面。

  【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通过交流谈心,了解到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多年邻居,平时关系融洽,并且原告目前也很少在此旧宅居住,原告本意并非要拆除被告已建好房屋,而是只要有路通行就行。就此,法庭建议被告着手去做其他邻居工作,若能另开一条通行道路,则问题就能得到妥善解决。后被告为原告通行问题多次找四邻协商,并提出采用金钱补偿等多种方式为原告另开一条通行道路,但最终未能协商成功。而面临着需拆除巷道内所建建筑的裁判结果,被告也是感到难以接受,判决的执行很可能会影响到整栋房屋的整体构造、安全。此类案件判决后能否得到顺利执行,也是司法实务中的一道难题。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办案人员突破常规办案思路,提出了一个新的解决方案:房屋的整体框架不动,将房屋西边一间的南墙、北墙的墙体分别拆除1.8米,从而打通巷道。这样,既保障了原告的通行权,又避免了对被告房屋整体构造的影响、破坏。解决方案提出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经过协商,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自行将新建房屋西墙向东两米、窗户圈梁以下建筑物全部拆除,形成一条宽两米并与街面高度保持一致的有效道路。此案最终以调解结案,从而消除了分歧,化解了矛盾。

  [评析]

  本案中,被告建房既未办理有效手续,又影响到了邻居通行,如果刻板的运用法律,则没有一点调解的余地,被告应当限期拆除。判决容易做出,但实际执行难度很大,并且会加深两家的积怨。因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没有就案办案,刻板的依照法律,而是通过深入的调查了解,掌握了矛盾背后深层次的缘由,一方面原、被告双方是多年邻居,关系融洽,原告旧宅目前也很少有人居住,原告只要求有路行走就行;另一方面,村里的规划虽然目前不能继续实施,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村民经济条件的提高,原告东部规划的巷道很有可能开通。在这种情况下,提出了一个灵活的解决方案,既迅速解决了原告的通行问题(原、被告达成和解后,被告10日内即自行将墙体拆除,并填平道路、打通巷道),又留有余地,可随着规划的进展逐渐解决遗留问题。由于民法的设立是为了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是为了化解民事纠纷,至于被告建房是否办全手续,以后是否补办相关手续,原告并不追究也无意关注,该法律关系可由相关行政机关结合农村目前现实情况依有关行政法规办理。因此本案在最后的处理上灵活运用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规则,由原、被告双方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自行达成调解协议,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被告也自动履行了调解书,从而妥善化解了邻里之间的矛盾,顺利解决了民事上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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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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