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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撤销权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30 06:23:03 人浏览

导读:

业主撤销权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怎么确定?只要对小区内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就属于小区业主之一,就有资格提起业主撤销权之诉。1、《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根据《物权法》第七...

  业主撤销权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怎么确定?只要对小区内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就属于小区业主之一,就有资格提起业主撤销权之诉。

  1、《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包含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和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对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的权利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成员权,业主撤销权是成员权中的一项重要权能。只要对小区内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就属于小区业主之一,就有资格提起业主撤销权之诉。

  2、只拥有独立产权的车位、摊位的所有人也是小区业主。

  对小区内房屋没有所有权,但是对小区内有独立产权的车位、摊位有所有权的人,是否也具有小区业主身份,《物业管理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只要是构造上和功能上具有独立性,并且可以办理独立产权的车位、摊位均属于物权法规定的专有部分。也就是说,前述车位、摊位与有产权的住宅房屋具有相同法律地位,拥有前述车位、摊位的所有人也是小区的业主。

  3、购房了房屋但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人。

  对于因买卖、赠与、继承等原因获得房屋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人,是否具有业主身份,是否可以行使业主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对于因买卖、赠与、继承等原因获得房屋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人,如果已经合法占有房屋,因其已经实际加入小区,应该具有业主身份,可以行使业主权利。同时,房屋的原所有人随即丧失业主身份,不得再行使业主权利。

  4、小区内专有部分的承租人与借用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小区内专有部分的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能否具有业主身份,需要由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决定,并且还需要相关业主的同意。

  目前大部分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文件均未规定承租人、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具有业主身份,同时业主出租房屋时一般也不会同意或明确约定由承租人行为业主权利。所以,承租方、借用人等物业使用人一般不具备业主身份,不能行使业务权利。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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