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调研认为业主撤销权纠纷呈现“四化”特点
导读:
核心内容:主撤销权纠纷案件在审理中呈现出“四化”特点表现为原告主体群体化;诉讼请求集中化;业主举证困难化和潜在影响广泛化。
近日,丰台法院对《物权法》实施以来,该院审理的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撤销该决定的案件进行调研,认为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件在审理中呈现出“四化”特点:
一是原告主体群体化。
业主本身是一个集合概念,其根据《物权法》提起的业主撤销权诉讼本身具有较强的集团诉讼性质,作为原告当事人一方的业主大都为两人以上,即使在个别情况下由一名业主单独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起撤销权诉讼,其他业主也会通过其他方式,如参加旁听、担任委托代理人或证人等方式参与到诉讼中来,导致业主撤销权纠纷的原告当事人呈明显的群体化特征。
二是诉讼请求集中化。
司法实践中,业主提起撤销权之诉的诉因大都是因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其他民事主体所为的具体民事行为妨害了其合法权益,由此造成业主在提起业主撤销权诉讼时,不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业主团体作出的相关决定,而且请求人民法院同时撤销业主团体根据该决定与其他主体签订的物业服务、附属设施购买安装和维修保养等合同关系,希望通过一次诉讼集中解决全部问题。
三是业主举证困难化。
司法实践中,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理由大都是其认为业主团体做出决议的程序违法,没有满足最低投票人数的要求或存在投票造假的现象。但诉讼中,被告业主团体大都会提交决议时的选票来证明其决议的合法性,而对于这些选票的真实性,由于“人房分离”、“业主联系方式变更”或者“业主人员较多”等因素,原告方当事人在举证时存在较大难度,因此败诉的情况居多。
四是潜在影响广泛化。
随着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涉诉案件的增多,部分案件呈现出明显的涉公共利益趋势,社会关注度高、业主反映强烈、发生群体性纠纷的风险大、隐含的不稳定因素突出,潜在影响广泛。
针对上述情况,该院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一是加大调解力度,通过全程调解、多元化调解,缓解当事人双方在长期对峙过程中形成的积怨,促进纠纷及时妥善解决,并对存在潜在不稳定因素的案件,做细判后答疑和回访工作;二是强化法制宣传,通过法官进社区开展法律义务咨询、法律法规讲解和典型案例分析等方式,开展业主撤销权纠纷案件的法制宣传,引导业主理性维权;三是有效利用司法建议,对司法实践中发现的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在服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行政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提出司法建议,促进业主团体的自治管理。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2009年4月23日,东莞市寮步镇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没有依法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擅自决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进驻小区进行管理。万某作为该小区的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
受理老人财产分配官司后一般三至六个月宣判。如果人民法院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般需要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宣判,若是有特殊情况导致延长了的,就可能会超过六个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