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补签和倒签法律后果区别
导读:
核心内容: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应该怎么写?是写进单位的时间,还是写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赵先生打的这场官司,或许能给你点启示。
具体案情
2011年2月1日,赵先生应聘至某职业学院担任水电工,但入职时没有和学校签劳动合同。2012年1月20日,学校通知赵先生,到学校去补签劳动合同。当天,赵先生赶到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合同签订时间原本应该是2012年1月20日。“但当时学校告诉我,日期应该写入职时间。也没说什么理由,让我签字就行。”赵先生说。到了1月31日,赵先生接到学校通知,因为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了,学校不再继续聘用其担任水电工。事后,赵先生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请,要求学校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1月2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是被仲裁委驳回。随后,他将学校告到了法院。
但庭审时,学校拿出了上面那份劳动合同,称是双方自愿签订的。赵先生却没能拿出有力证据,证明这份劳动合同系在用人单位胁迫或者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最后,法院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
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用人单位在用工一段时间后,才补签劳动合同的情况。那么,签订日期是否决定了不一样的法律后果?什么情况下,补签的劳动合同才能获得双倍赔偿?审理该案的汪法官分析了这个案例。
汪法官说,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为“补签”,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另一种为“倒签”,正如赵先生的情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将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时将签订日期写成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倒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往往拿不到用人单位未按期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因为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并且,如果“倒签”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因此,他提醒劳动者:在补签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慎重,要正确理解“倒签”与“补签”的差异,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时,只有将签订日期写明为签合同的日期,才能定为“补签”,才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邓文婷)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补签劳动合同相关知识
1、“公司要补签劳动合同”,从用工之日到补签之前扣除一个月后,按《劳动合同法》应支付双倍工资。
2、“如果员工拒绝签合同”,可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书面通知本人:“XX日前来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如逾期不签,劳动关系自动终止”。(送达本人并由本人签字收到)
3、如果以后此人“就此事索赔双倍工资”,本人签收之日之后的不必支付双倍。
4、一般来说,愿在公司干的员工不会不签合同(因为保障了他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向公司索赔补签前的双倍工资(因为人是讲道理的,自己并没有付出双倍的劳动)。
5、不排除一些贪心者恶意不签合同,等着索赔双倍工资。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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