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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签名引发的官司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5 00:02:52 人浏览

导读:

案情介绍本所律师金永泉接受美国新泽西的深圳市民刘先生的委托,与2002年3月将原来的生意合作伙伴被告告上法庭,由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刘先生在1994年,与好友被告一同从美国归国创业,...

  案情介绍

  本所律师金永泉接受美国新泽西的深圳市民刘先生的委托,与2002年3月将原来的生意合作伙伴被告告上法庭,由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本案原告刘先生在1994年,与好友被告一同从美国归国创业,几经考查选定了深圳作为他们的创业大本营。同年5月4日,他们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了“深圳市洛泰克实业有限公司”,由二人各出资100万元,经批准,洛泰克的经营期限为6年,即至2000年5月4日止。后来林某又回到美国另设立了一家公司,生产同一种产品,打算等“洛泰克”到了经营期限即结束。但结果却令原告非常意外,被告竟然假冒他的签名在“洛泰克”经营期限届满之前,又申请延长了公司的经营期限,并进行变更登记。被告在进行公司变更登记时,向工商管理机关提交的文件中均有原告的签名,而原告丝毫不知情。几封假冒股东的签名文件打乱了既定的计划。被告冒用原告得姓名,尽管被告认为原告没有坏处,但原告还是将他告上了法庭。

  庭上交锋

  原告代理律师金永泉指出被告伪造股东会决议和原告的签名,骗取了工商部门的登记手续并领取了延长营业期限的新的营业执照,致使公司又延期经营,并且和原告在美国的公司形成竞争关系。这一切,原告都蒙在鼓里。 金律师当庭指出被告的行为同时又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名誉权,而被告用伪造签名的方式,骗取了工商部门的登记手续并领取了延长营业期限的新的营业执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金律师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假冒签名的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

  被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承认了原告方指控的文件上的签名是冒名签署的。其次,原告参股的公司经营延期,对原告的收益只有好处,没有坏处,原告的权益没有受到侵害反而以侵权为由起诉,不符合侵权纠纷的法定特征,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冒用他人姓名构成侵权。

  法庭判决

  深圳市福田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法庭还确认被告以原告名义在公司以2000年的股东会议权益和变更登记文件上的签名无效;确认2000年提交的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文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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