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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案件多发的主体关系类型及审理建议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19 14:53:23 人浏览

导读:

经过调研,发现名誉权侵权纠纷容易发生在具有以下关系的主体间:一、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法人因经营活动产生矛盾引发名誉权纠纷。企业法人在进行经营活动时由于营销策略、宣传手段、经营方式,导致了...

  核心内容:公民享有一系列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平等的享有权利和义务,即使是胎儿,也是享有相关的民事权利的。侵犯名誉权的案件是由多个因素影响的。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名誉权案件多发的主体关系类型及审理建议。

  经过调研,发现名誉权侵权纠纷容易发生在具有以下关系的主体间:

  一、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法人因经营活动产生矛盾引发名誉权纠纷。企业法人在进行经营活动时由于营销策略、宣传手段、经营方式,导致了与竞争企业产生摩擦,因未妥善处理,发展成为 “口水之战”,进而形成名誉权纠纷。

  二、同事间因为工作竞争、人际交往而引发名誉权纠纷。同事之间因为职位升迁、岗位竞争、荣誉分配以及工作习惯、工作方式等日常相处中的琐事产生纠纷后,引发诋毁、诽谤他人名誉权的纠纷。

  三、男女恋人之间因为中断关系导致一方以散布个人隐私、编造虚假事实等手段报复对方,以达到发泄、威胁等目的,而产生侵害名誉权事件。

  四、媒体与新闻宣传人物之间因报道产生的不利影响而引发名誉权纠纷。某些网络、报纸、刊物在刊登明星或者普通新闻人物的文章时,批露了被报道人的隐私,或者虚构、歪曲了事实,对被报道人名誉产生不良影响,继而引发诉讼。

  五、邻居之间因邻里关系处理不当而引发名誉权纠纷。邻居之间因为房屋漏水或者噪音干扰等未能友好协商,并且加以过激行为,比如公开恶语中伤或者张贴侮辱性“大字报”等方式反而使矛盾加深,引发其后名誉权纠纷。

  根据上述名誉权纠纷易发人群以及形成原因,海淀法院民二庭对如何审理名誉权纠纷提出以下建议:

  一、找准矛盾产生根源,注重源头化解。抓住名誉权案件产生的源头性纠纷,案件审理中不仅着眼处理名誉权纠纷,还需深入关注导火索纠纷的发展状况,尽量做到多重纠纷的合理解决,从根本上“解心结、化矛盾”。

  二、与行政主管部门一起加强媒体的监管、保证报道文章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建议相应网络监管部门,重视和加大网络监管力度,切实净化网络信息传播活动,建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三、审理名誉权纠纷中,如企业确实有违法经营、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通知工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如果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相关刑事部门。

  四、加强对名誉权案件审理难度、特点的对外法律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对于名誉权保护的正确认识;倡导优秀的道德行为准则,合理引导公民在工作生活中不传谣,不造谣,依法维护公民、法人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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