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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宅基地协议引出名誉权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19 14:53:2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公民享有一系列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平等的享有权利和义务,即使是胎儿,也是享有相关的民事权利...

  核心内容:公民享有一系列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平等的享有权利和义务,即使是胎儿,也是享有相关的民事权利的。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下文以一则关于由宅基地协议引出名誉权纠纷案件为您详细介绍名誉权纠纷有哪些规定。

  近日,慈溪一起因“告地状”风波而引起的侵犯名誉权案,以原告撤诉暂告一段落。

  去年10月4日早上7时许,慈溪掌起镇的几个早锻炼居民看到了这样一幕:一对70多岁的老年夫妇胸前背后各挂一块写着“强占土地”、“伪造协议”、“村干部包庇”等字样的牌子,敲着破脸盆在大街上行走,引来众多村民旁观。在渔业店门口,有人听见老汉讲村干部包庇强占土地,“但当时他只说占地的是他阿侄,没有指名道姓。”

  这在当地称为“告地状”。“告地状”的是吴老汉。他称,1999年,与其是邻居的侄子多次要求他将宅基地上的围墙拆掉,给对方造门头,他没有答应,更没签过侄子后来向法庭提交的“他允许侄子在空地上打围墙”的协议。前年4月,侄子擅自将他的围墙拆掉,他多次提出异议,老伴因此还遭到侄子殴打。他也曾多次到村里反映,但一直未能解决。无奈之下,他和老伴两人决定“告地状”,以发泄心中不满,博取社会同情。

  吴老汉的侄子觉得挺冤。他称,1998年的时候,他和叔叔的关系非常融洽,当时叔叔口头许诺过百年之后将宅基地转让给他,他因此要叔叔出了份协议,所以后来才在叔叔的宅基地上拆围墙建天井。但到去年,叔侄关系恶化,叔叔出尔反尔要将宅基地收回,同时否认协议上的名字是自己所签,还两次采取这种“告地状”的方式四处诬告他强占土地。同年12月底,他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叔叔告上法庭,要求叔叔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3000元精神损失费。

  今年2月2日,鉴于双方就协议签名的真伪争议较大,根据吴老汉的申请,慈溪法院范市法庭将协议送往司法鉴定机构做笔迹鉴定。4月29日,根据现有样本,有关部门作出了不能认定协议上的签名是吴老汉所写的鉴定结论。6月18日此案第一次开庭,庭审中吴老汉承认“告地状”的目的是为了“出出气,要让人都晓得(这件事)”,同时也承认了自己的方式不妥。当法官将鉴定结论告诉吴老汉的侄子后,对方思考了许久,决定撤诉,并于6月20日获法院准许。撤诉时,吴老汉的侄子一直坚持该签名就是其叔叔的,并要到杭州北京再去鉴定,一定要分出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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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根据法学专家的解释,公民的人格尊严是指公民所具有的自尊心和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尊重的权利,人格在法律上表现为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诽谤则是最常见的侵犯名誉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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