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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名誉权侵权纠纷的确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19 14:53:33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公民享有一系列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平等的享有权利和义务,即使是胎儿,也是享有相关的民事权利...

  核心内容:公民享有一系列的权利,这些权利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平等的享有权利和义务,即使是胎儿,也是享有相关的民事权利的。那么,网上的行为是否也会侵犯名誉权?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下文以一则关于名誉权纠纷案件为您详细介绍。

  2007年9月12日晚,被告辛本彦2岁多的儿子将刚出生14个多月的幼儿王某碰倒在地,致其左鼻孔流血,被告遂带王某到日照市中医医院就诊。医院值班医生盛奎升(原告)对王某进行接诊,要求王某分别做鼻部、脑部CT,被告交纳了CT检查费500元。9月13日,王某鼻部CT平扫表现为:鼻骨骨质断裂,左侧断端略向后塌陷,双侧眼眶壁、视神经管、眶上、下裂未见骨折征象,CT诊断为:鼻骨骨折;-脑CT扫描诊断为:-脑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基于以上为王某检查及医院的诊断情况,被告于9月13日以“微尘”在日照大众论坛网上发帖一份,部分内容为“······一个CT片子前后经两个医生诊断,加上费洪钧医师打了两个电话才出结果······所谓中医院说的断裂处是孩子的发育点还没长好,大家虚惊一场,但是我们非常纳闷,中医院就没有医生会看病吗?就没有医生知道孩子骨胳有发育点吗?那中医院还干什么,开着收老百姓钱的吗?还是因盛奎升医生个人原因,CT报告就要配合盛的诊断出呢,要不费医生为什么会出这种CT报告呢?还是费医生就是吃干饭的,不知孩子骨骼有发育点,况且连孩子的左右鼻骨也分不清呢?请问中医院的领导们,你们不是为日照人民服务的吗?你们要这些庸医除了吓病人家属,收钱外还能干什么?”

 

  原告费洪钧、盛奎升主张自被告在日照大众论坛网上发布上述帖文后,上网点击浏览该帖文达1万多人,跟帖评论200多条,部分跟帖材料均有对两原告及所在医院医疗行为评价的内容,或褒或贬,且跟帖数量仍在增加,社会影响较大,给原告工作、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的客观评价造成严重的影响,给原告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为此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被告辩称并反诉称,被告没有侵权,不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有对两原告进行舆论监督并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两原告不认真反省,却违背事实真相,混淆视听,对被告正当行使权利提出民事诉讼。事实上,两原告对被告的恶毒攻击是故意严重侮辱被告人格的行为,构成对被告名誉权的侵犯,给被告精神上造成巨大的伤害,并主张自其在日照大众论坛网上发布了帖文后,两原告即在其文章后发布了一些带有侮辱被告内容的帖文,侵犯了被告的名誉权,故提起反诉,要求两原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日照日报》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0元。

  日照东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王某鼻部流血后带其到日照市中医医院诊疗,原告盛奎升作为医院的值班医生对王某采取了一系列诊疗措施;被告就其所遇到的以上医疗服务情况及自己的看法,在日照大众论坛网上发布过帖文,帖文中对整个诊疗过程的陈述是客观真实的,但对两原告的评价却用了“庸医”、“费医生就是吃干饭的”等词句,明显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的故意,显属不当。 两原告提交的部分“跟帖”材料亦足以证明被告在网络上发布帖文后,有部分人员针对两原告的行为或其所在医院存在的一些现象进行了相应的评价,对两原告及所在医院的评价给原告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品质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也对两原告的名誉造成一定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停止侵害,向两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但两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因被告所发布的帖文所致的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的程度,故对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同时,被告主张在其发布帖文后,两原告对其发帖文予以侮辱,并提交部分帖文予以证明,但两原告不认可该帖文系由其发布,被告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以上帖文系两原告所发布,故对于被告反诉要求原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立即停止对两原告的侵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在日照大众论坛网上发布的帖文予以删除;二、被告在日照大众论坛网上公开向两原告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构成侵犯名誉权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被侵权人必须是特定的公民或法人;2、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3、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诽谤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如果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也不符合名誉权侵权要件。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在网络上发布的言论是否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通过审理,本案被告在网上所发布的帖文对整个诊疗过程的陈述是客观真实的,但对两原告的评价却使用了带有贬损他人人格的词语,同时被告在网上发布帖文后,其他人员跟帖对两原告及原告所在医院的评价给原告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品质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也对两原告的名誉造成一定的侵害,符合名誉权侵权要件,因此,被告应承担名誉权侵权的相应民事责任。另外,本案被告主张在其发布帖文后,两原告对其发帖文予以侮辱,并提交部分帖文予以证明,但是两原告不认可该帖文系由其发布,被告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以上帖文系两原告所发布,故对于被告认为原告构成对被告名誉权的侵犯,反诉要求原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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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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