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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调撤名誉权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5 00:31:13 人浏览

导读:

2012年4月18日,县法院民一庭法官运用辩法析理方式,成功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一年多的不快最终报以会心一笑,一桩自始充满火药味的民事纠纷,得到了圆满化解。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系同事,...

  2012年4月18日,县法院民一庭法官运用辩法析理方式,成功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一年多的不快最终报以会心一笑,一桩自始充满火药味的民事纠纷,得到了圆满化解。

  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系同事,被告系该单位负责人、原告的直接领导,原告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看管单位大门,检查人员、车辆及货物出入。2011年夏天,被告自行作主让本厂退休职工于某拉来一条流浪狗,将其与本单位原有的狗放到一起饲养,谁知这条狗野性难改,给饲养造成了诸多不便,为此于某多次责怪原告对狗看管不周,被告也时常抱怨原告不能尽职尽责,随着时日推移,三方结怨。2012年3月14日,原告与于某因此事发生争吵后于某找到被告家,要求被告处理。当日下午,被告在单位遇到原告,在查问原告工作后,当着本单位职工的面出言责骂原告,原告认为被告因于某的关系对其有意刁难,公然贬低其人格和名誉,给其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精神损害,为此书面向本单位领导反映并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在未得到满意答复后,这起民事纠纷最终摆上了民一庭法官的案头。

  审判实践中,名誉权纠纷案件普遍存在着事实认定难、法律裁决难、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大等问题。李某与郭某之间的名誉权纠纷的特别之处在于:一是双方当事人既是同事,又是上下级关系,处理的方式无疑将直接影响到双方个人工作和生活等各方面;二是被告在接到诉状副本时情绪非常激动,而原告也是在多方求告无门的情况下才最后走上了诉讼途径,处理稍有不当,双方当事人极易缠诉或上访,给矛盾的化解增添不必要的麻烦;三是双方自始没有提交哪怕是只言片语的证据材料,仅凭原、被告陈述,明显不足以认定被告对原告名誉构成侵权。如何消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积攒多日的对立情绪、促其和谐相处成了处理该案的焦点。庭前,承办法官在多次听取双方意见后,认真分析案件的成因,认为原告在法律知识方面的欠缺和被告在工作中的失误是引发矛盾的主要因素。

  4月18日,承办法官把双方再次叫到一起,向原告逐条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让其明白法律对名誉权侵权案件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严肃地指出了被告在工作中存在的失误,并要求其对自己的不当行为向原告道歉。通过长达四个小时的法律解释与思想开导,被告最终向原告承认错误并书面道歉,原告也欣然接受被告道歉并当场撤回起诉,临走,双方脸上露出满意的笑容,对承办法官的工作表示了由衷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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