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承担
导读:
核心内容:为图方便,擅自在道路上堆放杂物,如果引发交通事故,就有可能会官司缠身,产生赔偿责任。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刘某的家在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葛兰至双龙的一条县级公路,刚好从他的家门口经过。2010年4月,刘某建新房时为图方便,将部分建筑材料和河沙堆放在家门前的道路上,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附近不少住户都在公路上堆放杂物,有的还在公路上晒苞谷等粮食呢。”在刘某看来,这是件很平常的事情,来往的车辆都会主动避让。因此,刘某并没有想到会惹上官司。然而,某天凌晨,跑“摩的”业务的张某驾驶着二轮摩托车,搭着一名客人从刘某家门前公路逆行驶过,正好撞上了路边的那堆河沙,造成张某和客人从车上摔下受伤,摩托车也部分受损。
张某因受伤较重,被送到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张某的伤势已达到伤残等级,需要继续治疗。
公安机关认定:
张某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第2款“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的规定,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张某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认定:
确认张某和刘某分别承担此次事故70%、30%的责任,判决刘某赔偿张某医疗费等损失31427元。
“他自己撞上来的,为什么要我赔钱?”刘某对这样的判决很是不服,就向长寿区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官调查后认为,法院对此案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为了帮助刘某在思想上解开疙瘩,检察官对刘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说理释法工作。
首先,在道路上堆放建筑材料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其次,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检察官介绍,类似这样在公路上违章堆放杂物导致交通事故的情况,长寿区今年1月至7月就发生了10余起。区检察院针对此问题,向区交通局发出检察建议,希望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力度和公路巡查力度,严肃查处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及损毁公路设施等违章违法行为,及时清理和排除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路障。交通局对检察建议高度重视,对于建议内容全部采纳并及时落实:一是安排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加大公路巡查力度,二是严厉查处各类公路路政违章违法行为,三是及时清理公路路障,加大清理排除违规占用公路路面的现象。
此外,检察官还将类似案件进行了梳理,并结合法律、法规制成宣传资料,深入镇街,向公路旁的群众进行法制宣传,讲解在公路上堆放杂物的危害,提高他们的守法意识。据检察官介绍,通过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集中宣传、整治,长寿区公路交通状况得到很大改善,车辆出行畅通,社会反响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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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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