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概念
导读:
核心内容: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作业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引发的纠纷。
理解高度危险作业,需注意以下两点:
1.高度危险作业是对周围环境能造成高度危险的作业。“高度危险”是指按现有社会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人们还不能完全控制或有效防止的致损风险。 “周围环境”是指危险作业人和危险作业物以外的,处于该危险作业及其发生事故危及范围内的一切人和财产,其特点在于高度危险危及的并非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是一定范围内一切人和财产的安全。
2.高度危险作业的范围是不特定的。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七个基本的类别,即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但高度危险作业并不仅限于这个范围,因为《民法通则》第123条实际上将所有高度危险作业行为都纳入了该条的规范,例如地下坑道,水下等作业行业。
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须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这里包括两个条件:
一是造成了损害后果,是指因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而造成的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二是这种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再者,高度危险作业的担责,应是作业人没有免责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只有一个免责条件,即损害结果是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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