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 >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案例

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12:05:1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原告张瑞兴与被告林先平因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于201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清国、被告林先平到庭参加诉讼。本...

  核心内容:原告张瑞兴与被告林先平因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于201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清国、被告林先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瑞兴诉称,2011年3月18日,原告在福建省顺昌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仙游一中后门工地上班时,因被告林先平操作的闽B06532号重型专项作业车装吊的电线杆甩出砸到原告右小腿致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因此请求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因本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23584.38元、误工费23760元、护理费113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营养费2500元、交通费200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62444.78元。

  被告林先平辩称,本案事故发生属实。对于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及金额,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8日,原告在福建省顺昌新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仙游一中后门工地上班。九时三十分许,被告操作闽B06532号重型专项作业车装吊电线杆时电线杆甩出砸伤原告右小腿。原告随即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8710部队医院抢救,尔后被收住入院,2011年4月4日出院。原告的伤情被诊断为:右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2011年4月4日出院医嘱:1、继续休息三个月,加强营养;2、3个月内禁止右下肢负重行走;3、适当患肢关节功能锻炼,一个月复查X线片一次;4、术后一年视骨折愈合情况取内固定物;5、不适随诊。2011年7月5日诊断证明书处理意见栏注明:1、继续休息三个月;2、定期门诊复查。2011年9月5日诊断证明书处理意见栏注明:1、逐渐加强右下肢功能锻炼;2、一年后视骨折情况取内固定,费用约人民币8000元。

  以上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查明并作分析、认定如下:

  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问题。原告主张其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8710部队医院住院治疗18天,出院后门诊复查多次,共花去医疗费人民币23584.38元,另医疗证明后续治疗费人民币8000元。原告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8710部队医院住院及门诊医疗发票7张予以证实。被告请求依法判决。本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二次手术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