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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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设施(Civilian nuclear facilities),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和平目的而建立的核设施。例如,核电站等。广义的核设施,还包括为核设施运输的核燃料、核肥料及其他核物质。
民用核设施属于非军用的核能设施,这些民用设施以及为核设施运输的核燃料、核肥料及其他核物质,因其放射性或放射性并合剧毒性、爆炸性或其他危害性,造成他人损害的,构成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是核设施的所有人或国家授权的经营者,应当由所有人或国家授权的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0条的规定:“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对于战争等情形的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70条所指“战争等情形”,是指武装冲突、敌对行动、国家战争或市民暴乱等情形,不包括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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