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民事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 > 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 > 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与相关责任

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与相关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17 11:52:4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与相关责任的知识内容。1,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在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中,受害人也可能是与经营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旅客...

  核心内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与相关责任的知识内容。

  1,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在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中,受害人也可能是与经营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旅客。此时,实际上存在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按照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实际上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请求权。不过,我认为,对于《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应当做限缩解释,即在允许自由选择的同时,要承认请求权的相互影响,以克服承认两个独立请求权所发生的不协调或矛盾,并力图避免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契约当事人的约定成为具文。在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中更是如此,如果当事人主张违约责任,相关法律规定的赔偿限额也应当继续适用,以免法律的规定落空。

  2,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与非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

  根据《民用航空法》第5条的规定,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侵权责任法》第71条并没有限定“民用航空器”的含义,所以,应当与《民用航空法》作同一解释。

  问题是,如果是非民用航空器致害,该如何适用法律?在比较法上,不少国家都规定了非民用航空器的致害责任。但是,《侵权责任法》并没有规范非民用航空器的致害责任问题。从法理上来说,非民用航空器致害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但是,我国《国家赔偿法》要求国家赔偿以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这实际上排斥了非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的适用。我认为,从强化受害人保护出发,应当承认非民用 航空器致害责任。具体来说,可以认定存在法律漏洞,进而通过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1条的方式,来提供救济。当然,非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也可能存在特殊的免责事由,例如,军事机关实施主权行为时致害(如对抗外敌入侵等),国家应当免责。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